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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仁山: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统筹问题
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刘仁山
[摘 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点在于“统筹”二字。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做到三个统筹: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背景,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着力点。[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国内法治人才;统筹
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将“涉外法治”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置于与“国内法治”同等重要的地位。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应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经验,也是新时代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这一基本要求,尤其需要回答和解决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一重大问题。而这一目标的达成,无疑需要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
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项战略性、先导性和基础性工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着力完成的重大任务,法治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也因此备受瞩目。应该说,作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还是国内法治人才的塑造,都必须基于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并服务于国家内政外交的需要。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点,在于“统筹”二字。“统筹”意味着以系统性理念和思维来规划我国国内和涉外两个面向的法治工作。然而,目前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单维度地聚焦于涉外法治,而忽视了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下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联系与互动之必要性。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举措,是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现代社会治理水平的基本方略,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在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上,我国既要立足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优化,也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由此,在法学教育中,就产生了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统筹”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贯彻执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法治方针,以及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都需要培养和塑造一大批法治人才,特别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征程中,必须将包括涉外法治人才在内的法治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予以落实,并切实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
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高度重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所面临的突出且紧迫的问题,只有积极回应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这一命题重大现实价值得到充分关注,使这一命题的实践要求得到充分保障。
从实践来看,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面临的一个突出且紧迫的问题,是建立健全联结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常态性法律机制。这不仅应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而且应由相关国家机构反复通过实践进行检验,还应服务于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重大需求。以此标准审视,此种常态性法律机制应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联结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不仅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而且与外国及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互动也空前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依法规范国内事务和对外交往,特别是要处理好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关系。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进程中,我国应在立法层面系统构建联系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发挥出它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上述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特别是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法律制度,以及完善建设自由贸易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法律法规体系;(2)编纂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并发挥联结国内私法与外国私法的功能之中国国际私法典。这既能够系统地为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提供行为规范和争议解决机制,也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全球治理;(3)健全用于明确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特别是与《对外关系法》相配套法律法规的构建、《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规则的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修订、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外国人居留管理等法律体系的建设等;(4)应完善反外国干涉、渗透、制裁、“长臂管辖”之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的制定,并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5)加强重点和新兴领域涉外法律法规的建设。包括国家安全领域、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领域、网络与数据、气候变化与公共卫生领域等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6)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涉外法律服务的开展,为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治保障,并促进涉外法律服务的整合,保障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的构建和中央法务区的建设;(7)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在我国常住外国人关于出入境证件、职业资质、工作许可及商事注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子女教育、法律咨询、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完善联结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实施的法律机制
对于联结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实施,无疑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相关法律机制予以保障。这不仅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有利于在宣扬我国法治价值观及捍卫国家利益的同时,更有效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完善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实施之法律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化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法律机制,以保障人民法院跨国司法治理权。人民法院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妥当解释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和跨国司法对话等手段,可以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形成相互支撑的良性互动格局;二是完善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机制。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将联结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落到实处,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点环节。尤其是在当下我国频繁面临一些国家以国内法为基础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之现实下,需要依法建立健全规范和保障相应行政执法措施的常态性法律机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妥善实施。
不难看出,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面临的上述突出且紧迫的问题,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显著特点。而且,无论是联结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建立健全,还是规范和保障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实施的法律机制之完善,均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并以此确保我国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进程,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供给高水平的法治人才。在此情势下,也就必然要求我国培养并储备一大批具有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立足本土法治资源、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对外法律事务、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并善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
统筹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着力点
基于上述实践需求,对于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统筹”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1.紧扣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共通性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推进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理论研究等人才培养各环节,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对于国内法治人才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培养目标上,都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从知识结构上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的知识体系具有共通性。本国法是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基。涉外法治人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国法的知识体系及其运用方法。因此,同国内法治人才一样,涉外法治人才也需要具备坚实的国内法知识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只有系统地掌握本国法律知识,才有可能对涉外法治问题提出中国方案,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当然,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教学上应更侧重于国内法中含有涉外内容的部分。
与此同时,对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也需要基于全球视野进行谋划。伴随着全球化进程和全球治理的兴起,各国法学教育呈现国际化趋势。单一的本国法教育已难以满足实践需要。法学教育需要在全球化趋势中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比较能力。这种全球问题意识和思维是指: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比较和运用外国法并借鉴其有益之处,能够充分考量国际规则与我国利益的关系。因此,对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必要适度重视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的课程,以全球视野审视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标准、内容、层次和机制,从而使培养的国内法治人才面向市场时具有国际化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这种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也体现在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中。尤其是作为各国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之理论载体,国际法学课程在西方国家法律人才培养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显然,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相同的是,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也需要高度重视国际法、外国法、比较法知识的传授。
正因如此,《意见》明确指出,应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这既是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业归属问题,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学科、专业上提供保障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国内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和素养的需要。
2.突显不同培养单位在人才培育上的差异性
在对外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的趋势下,我国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不仅要依法与其他国家开展对外交往,也必须善于进行涉外法治斗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还需要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这意味着相对于国内法治人才而言,实践层面对涉外法治人才在专业知识、外语水平、跨文化沟通和协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不同,党和国家应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在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主攻方向。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适应区域法治人才需求为根本,调整优化法学院校区域布局。基于我国法学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客观现实,应当鼓励和支持不同法治人才的培养单位结合自身特长和优势,分别确定其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向和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自的育人特色。当然,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上,基于服务国家外交政策和涉外工作战略布局的需求,相关培养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办学传统和教研专长,进一步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设置与教学模式,突显涉外法治人才的差异化培养,如外国法和区域法法治人才、海洋海事法治人才、外语外贸法治人才、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法治人才、国际治理法治人才、国际组织和外交法治人才等。同时,无论是涉外法治人才,还是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应鼓励法学院校突出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实践中,各培养单位应主要依据其所在地的区位条件、办学传统与特色、跨院校跨部门办学基础等客观因素,谋划其育人特色,充分彰显法治人才培养的比较优势,避免法治人才培养的同质化。
3.实现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融通性
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就世界范围内顶尖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来看,尽管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至少在相关课程设计上凸显了体系化、模块化的特点,而且相关课程的内容非常广泛。大部分法学院并未以国别法(外国法)、国际法或比较法为中心设置涉外法律或涉外法治方面的课程板块。少数法学院特别强调给JD项目的学生提供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课程。
上述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融通性。实践中,对于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均可以采取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相互结合、理论部门与实务部门相互合作的方式。同时,在人才培养的相关制度设计上,应鼓励和支持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之间的开放流动,基于人才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原则,最大程度实现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融通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无论是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还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都必须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根本前提下进行。
总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必须将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置于战略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地位。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以统筹国内法治人才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为基础,紧扣涉外法治人才和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共通性,突显不同培养单位在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育上的差异性,实现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的融通性,从而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作者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原载2023年第24期《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编辑:杨国营
统筹:万玉凤
监制:黄 蔚
编辑、制作:郭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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